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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章飞与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73民终194号
案件名称王章飞与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章飞,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上海市徐汇区惠民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终1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章飞,男,1958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原审被告:上海市徐汇区惠民百货店,经营场所上海市徐汇区陕西南路***号。

经营者俞慧芬,女,195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诉人王章飞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及原审被告上海市徐汇区惠民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17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章飞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章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吴盈喆代理审判员  冯彦霄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郝小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

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

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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