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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七七株式会社与申四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1民初4221号
案件名称七七七株式会社与申四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七七七株式会社,申四辈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221号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稷山邑金谷路52-32。

法定代表人:金相默。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英,系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申四辈,男,回族。

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诉被告申四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于2017年8月1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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