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4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新七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上雪科技园科技一路瑞祥发科技园B栋5楼。
法定代表人:汤建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南岭北路6号厂房6号2至3层A区。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国志,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淼,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上诉人深圳市新七河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新七河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唐恩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63005××××.4)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7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属于专利纠纷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指定,原审法院对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被告新七河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因此,新七河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新七河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新七河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和行政案件,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同样本案不应由原审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唐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唐恩公司以新七河公司制造涉嫌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并在天猫店铺销售、许诺销售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新七河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对专利纠纷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新七河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忠铭审判员 史尊魁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