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2民初4441号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小榄镇美一佳百货商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一地铺。
经营者:林炳和,男,197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美一佳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小榄镇美一佳百货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本案中,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小榄镇美一佳百货商店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