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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锦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3893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锦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锦仁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73民初3893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艳宾,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锦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兴路6号绿地汇创广场2栋10层1011号。

法定代表人:曾某1。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本院受理时间:2020年11月24日本院开庭时间:2021年3月4日出庭当事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艳宾、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曾某1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ZL××××××××××××××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商品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也不近似,被告没有被诉侵权产品库存,且产品已做下架处理,被诉侵权产品是通过拼多多一件代发给原告的。

本案相关情况:原告的权利状况专利名称风扇(N9-FAN)申请日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授权公告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专利号ZL××××××××××××××专利权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最近一次专利年费日期为2019年10月15日。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做出时间为2017年8月25日,结论是: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缺陷。

二、被告侵权事实为证明被告存在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原告提交了(2020)厦湖证内字第1911号《公证书》予以证明,被告确认其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

本院确认:被告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

三、侵权对比1.公证封存被诉侵权产品包裹无开拆痕迹,经拆封,其内有被诉侵权产品一个。

2.涉案专利授权公告图片或照片详见本判决书附件一。

3.被诉侵权产品照片详见本判决书附件二。

4.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比对:原告比对意见:近似的外观设计。

被告比对意见:不相同也不近似。

本院比对意见: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虽有区别,但其区别属于局部的细微差异,该差异不足以导致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的实质性差异。

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本院认定二者构成近似。

四、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被告主张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并提交了拼多多代发证据予以证明。

原告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由被告向第三方购买的事实,但认为被告购进被诉侵权产品的价格为6元,远低于正品的市场价,被告存在侵权故意,故其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经查,被告提交的证据记载其于2020年6月15日在拼多多平台下单了名称为“纳米补水风扇迷你小风扇充电学生宿舍电池静音喷雾风扇制冷可充电”的商品,金额为6元,该订单记载的物流公司为圆通快递,单号为YT4593655859755,被告同时确认其向原告销售该商品的价格为26.8元。

本院认为,被告所提交的证据可证实被诉侵权产品是其向名称为“宝维金科技商行”所购进,原告对此亦无异议,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专利产品的成本,故其关于被告购进被诉侵权产品价格远低于专利产品成本价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故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五、关于赔偿请求原告当庭请求法院酌情确定含维权合理费用在内的损失赔偿数额。

六、证据情况本案相关事实有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公证书、被诉侵权产品实物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涉案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属同类产品,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相近似,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告销售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被诉侵权产品,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虽然成立,但仅能免除其损害赔偿责任,其仍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鉴于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聘请了律师进行取证及诉讼,支出了相关维权费用,该部分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的具体维权开支,故本院酌情认定该部分开支为3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锦仁贸易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名称为“风扇(N9-FAN)”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广州锦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维权合理费用3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95元,被告广州锦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5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予退回,其同意被告广州锦仁贸易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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