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民申14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长沙市花千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麓山南路299号湖南大学天马留学生公寓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欧阳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锋,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子超,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岳阳市开发区洞庭鱼怕饭酒店,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启明星花园明星苑A6栋118号。
经营者:彭羽波,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春朝,湖南滳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经勇,湖南滳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长沙市花千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岳阳市开发区洞庭鱼怕饭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知民终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沙市花千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