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9600号原告:邱清煜,女,汉族,1971年5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建始县××××××××××××,公民身份号码422××××××××××××026。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兴,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妙,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美莲,女,汉族,1957年5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049。
原告邱清煜诉被告黄美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于同年5月10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清煜撤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即525元,由原告邱清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