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915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渝寒,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源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和路9号附4号1层。
法定代表人:周木香。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源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源骏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源骏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源骏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