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终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海韵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郑棉三厂绿化西街38号付6号。
法定代表人:林厚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上诉人郑州海韵洁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海韵洁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郑州海韵洁具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海韵洁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郑州海韵洁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