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826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600室。
法定代表人:瑞米.颜尼,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姣,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晓芳,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青松,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侗族,户籍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芷江县,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龙青松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