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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朱卫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7民初762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朱卫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朱卫亮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初762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系公司员工。

被告:朱卫亮,男,汉族,1973年11月5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冈公司)诉被告朱卫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松冈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松冈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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