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1017号原告:江北区灏艺洋装饰材料营业部,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鹅石堡山26号一楼。
经营者:王彬,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龙海,重庆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重庆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彬,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龙海,重庆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重庆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家龙,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龙海,重庆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重庆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和林,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龙海,重庆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重庆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鹍,男,198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里鹏,重庆吾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北区灏艺洋装饰材料营业部、王彬、万家龙、李和林与陈鹍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江北区灏艺洋装饰材料营业部、王彬、万家龙、李和林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北区灏艺洋装饰材料营业部、王彬、万家龙、李和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北区灏艺洋装饰材料营业部、王彬、万家龙、李和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江北区灏艺洋装饰材料营业部、王彬、万家龙、李和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