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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双流圣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01民初2014号
案件名称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双流圣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双流圣辉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2014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瑞米.颜尼(RamiS.Yanni),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流圣辉超市,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星空路***号万达广场2F。

经营者:徐栋林。

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双流圣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双流圣辉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双流圣辉超市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双流圣辉超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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