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549号原告:梁明坤,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王礼靖,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秀珊,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海区丰利达五金交电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经营者:吴洪俊,住广东省揭西县。
原告梁明坤与被告江海区丰利达五金交电商行(以下简称丰利达五金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ZL20072005××××.X)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梁明坤诉称,原告是涉案专利名称为“管用码钉”,专利号为ZL20072005××××.X的专利权人,依法享有实用新型专利权。
由于原告的该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投放市场后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被告见有利可图,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制造、销售与原告该专利相同/近似的侵权产品进行牟利,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权利,故诉请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ZL20072005××××.X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销毁现存侵权产品以及模具;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丰利达五金商行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在江门市新会区而且被告的住所地也在江门市而非广州市。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移送至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本院在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本案中,被告丰利达五金商行的住所地是在江门市,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丰利达五金商行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海区丰利达五金交电商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为100元,由被告江海区丰利达五金交电商行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