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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5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兴市珊瑚家家乐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1282民初4675号
案件名称4675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兴市珊瑚家家乐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靖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珊瑚家家乐百货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4675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珊瑚家家乐百货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经营者:孙雪平,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珊瑚家家乐百货超市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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