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初86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淀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芦淞区童斌通讯商行,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科佳QQ电脑手机大市场****号。
经营者:童斌,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芦淞区童斌通讯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