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民终90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音色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何凯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翼,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结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音色娱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4民初22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诉前和解阶段,上诉人佛山市音色娱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佛山市音色娱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佛山市音色娱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免收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