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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志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902刑初729号
案件名称朱志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朱志超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02刑初729号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志超,男,198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鹿邑县,本科文化,无业,捕前住濮阳市华龙区华府山水小区*号楼*单元****号。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濮阳市公安局胜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3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现住址同上。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公诉刑诉(2017)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志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宝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志超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7月25日,被告人朱志超在濮阳银座商场黄河路店内,在未经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授权、明知所销售的净水器为假冒产品的情况下,以22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假冒的安吉尔UFB60五级超滤净水器2台。

以上产品,经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属假冒产品。

2、2016年9月1日、9月9日、9月26日,被告人朱志超在上述地点,采取上述手段先后以5800元、27500元、18900元的价格,三次卖给王峰假冒的安吉尔(A6)净水器2台、10台、7台。

以上产品,经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均属假冒产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志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陈某、庞某证言,鹿邑县公安局张店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濮阳市公安局胜利分局出具的抓获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濮阳银座商城有限公司购物发票、购物小票、销售记录、销售地点照片,中国农业银行特约商户签购单持卡人存根、招商银行跨行实时转账业务回单,安吉尔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变更证明,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中国家用电器检测所合作实验室、安吉尔合作实验室、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检测所照片、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A6等新品价格规定及相应市场规范处罚的补充通知文件、安吉尔2016授权经销商明细表、2016年安吉尔电商C店备案登记表、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网络经营授权书;

深圳市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产品鉴定书、验证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朱志超在本院审理期间主动退出违法所得25300元。

又查明,被告人朱志超于2016年10月17日,在濮阳银座商场黄河路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志超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能主动交纳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

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志超犯有销售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志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朱志超退出的违法所得253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的假冒安吉尔品牌商标的出厂编号分别为:ZY0730163343、ZY0730163350、ZY0730163153、ZY0730163347、ZY0730163156、ZY0730163351、ZY0730163151、ZY0730163135、ZY0730163138、ZY0730163139、ZY0730163352、ZY0730163349、ZY0730163152、ZY0730163348、ZY0730163154、ZY0730163195、ZY0730163192的反渗透净水机共18台,依法予以没收,由濮阳市公安局胜利分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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