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77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阳市江北学群副食店,经营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下范小区。
法定代表人:吕学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江北学群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