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民初71号原告: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临汾志诚丽柏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五一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临汾志诚丽柏实业有限公司丽柏银泰分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五一西路**号。
负责人:张虎。
原告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汾志诚丽柏实业有限公司、临汾志诚丽柏实业有限公司丽柏银泰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940元,减半收取33970元,由原告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