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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与临汾志诚丽柏实业有限公司、临汾志诚丽柏实业有限公司丽柏银泰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晋10民初71号
案件名称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与临汾志诚丽柏实业有限公司、临汾志诚丽柏实业有限公司丽柏银泰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临汾志诚丽柏实业有限公司,临汾志诚丽柏实业有限公司丽柏银泰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民初71号原告: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临汾志诚丽柏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五一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临汾志诚丽柏实业有限公司丽柏银泰分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五一西路**号。

负责人:张虎。

原告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汾志诚丽柏实业有限公司、临汾志诚丽柏实业有限公司丽柏银泰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940元,减半收取33970元,由原告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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