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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平与中山市古镇特蕊鑫照明门市部、中山市古镇亮朗照明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1477号
案件名称李文平与中山市古镇特蕊鑫照明门市部、中山市古镇亮朗照明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文平,中山市古镇特蕊鑫照明门市部,中山市古镇亮朗照明电器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477号原告:李文平,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特蕊鑫照明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经营者:刘利坪,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中山市古镇亮朗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经营者:刘利坪,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李文平诉被告中山市古镇特蕊鑫照明门市部、中山市古镇亮朗照明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李文平开庭前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标的金额的申请,请求将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50000元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0000元。

其后,原告李文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原告李文平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变更诉讼请求的标的金额,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李文平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文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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