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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吴春友、青岛市崂山区爱家福超市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2民初756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吴春友、青岛市崂山区爱家福超市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吴春友,青岛市崂山区爱家福超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756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官毅。

被告:吴春友。

被告:青岛市崂山区爱家福超市。

经营者:陆英。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春友、青岛市崂山区爱家福超市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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