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92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倩,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市德城区科睿通讯器材店,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经营者孙利,女,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男,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系被告职工。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市德城区科睿通讯器材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