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580号 原告:深圳市松记纽扣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牛湖社区裕新路裕德工业区壹幢。
法定代表人:唐林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彤彤,广东法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赫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8号1701-1709房。
法定代表人:徐宇,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佳,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楚文,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赫基服饰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人民南路天安国际大厦C座2601、2602、2603。
负责人:梁玉霞。
原告深圳市松记纽扣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赫基服饰有限公司、广州赫基服饰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20024253.8)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松记纽扣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松记纽扣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3.02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21.51元,由原告深圳市松记纽扣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深圳市松记纽扣制品有限公司。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兰 诗 文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许逸楠(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