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324-1号原告:深圳市松记纽扣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牛湖社区裕新路裕德工业区壹幢。
法定代表人:唐林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晓,广东法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彤彤,广东法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创新科技广场A栋1901-1905。
法定代表人:夏国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男,汉族,1963年6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公司法务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光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金光华广场八楼。
法定代表人:李光英。
原告深圳市松记纽扣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光华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松记纽扣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松记纽扣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6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03元,由原告深圳市松记纽扣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深圳市松记纽扣制品有限公司。
审判长 蒋 筱 熙审判员 王 媛 媛审判员 兰 诗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颖欣(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