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258号申请人:罗泽波,男,汉族,住广东省阳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聪,广州市南锋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申请人:东莞市宝晨研磨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黄艳。
申请人罗泽波与被申请人东莞市宝晨研磨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22032××××.9、名称“一种全自动磁力研磨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立案后,罗泽波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东莞市宝晨研磨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
担保人广东明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不可撤销的保证担保函,自愿为本次罗泽波申请的财产保全事宜提供担保。
该诉讼保全担保函编号:明华[2017]诉保业字第[399]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罗泽波申请对东莞市宝晨研磨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东莞市宝晨研磨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罗泽波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