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800号原告:广州德港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叶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格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少波,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蓝灵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家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玲,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德港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蓝灵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2009××××.6)纠纷一案过程中,广州德港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德港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德港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广州德港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证据保全费70元,由广州德港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