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2673号之一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12#24层2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88B。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洁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聚光荟百货商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之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4MA541MDWX1。
经营者:萧振毅。
被告:佛山市聚能荟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之一,统一社会喜用代码91440604MA52YQKJ7Q。
法定代表人:刘秉业被告:刘秉业,男,汉族,1990年8月7日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北埠48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13。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聚光荟百货商店、佛山市聚能荟百货有限公司、刘秉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以书面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并于2021年4月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并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其他当事人的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1050元,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退还102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