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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承孝与东莞市厚街协城五金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1596号之一
案件名称王承孝与东莞市厚街协城五金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承孝,东莞市厚街协城五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596号之一原告:王承孝,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厚街协城五金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叶景超,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杰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传剑,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承孝与被告东莞市厚街协城五金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40××××.4、名称“中空门配饰件(混搭精配15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王承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东莞市厚街协城五金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杰君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过程中,双方庭外达成和解,王承孝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承孝申请对东莞市厚街协城五金店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承孝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王承孝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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