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民初1314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修水县法娜妮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修水县义宁镇城南秀水家园11栋2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洪顺波。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祎祎、陈水达,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厨卫公司)为与被告修水县法娜妮洁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娜妮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6月20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九牧厨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被告天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祎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法娜妮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牧厨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ZL20043012××××.4号“水龙头手柄(03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行为;
2、被告法娜妮公司立即销毁用于生产侵犯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生产模具,销毁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销毁与侵权产品相关的一切宣传材料;
3、被告法娜妮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6万元;
4、被告法娜妮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当庭撤回上述诉讼请求1、2)。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集开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卫浴公司,公司拥有众多子公司,拥有从德国、意大利、韩国、日本等国家进口具有世界同行业最先进的生产和检测设备,其营销网络遍布全国。
涉案专利由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集团)于2004年12月23日申请,2005年8月24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043012××××.4,专利名称:水龙头手柄(032)。
专利权人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集团)将该专利授权原告九牧厨卫公司独占使用。
原告发现,在被告天猫公司开设的天猫商城上销售有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该店铺实际经营者为被告法娜妮公司。
原告遂在该店铺内公证购买了该侵权产品。
经比对,该侵权产品的手柄的外观和原告外观设计专利完全相同。
原告并未许可二被告生产销售涉案专利产品,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法娜妮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
被告天猫公司辩称,第一、天猫公司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仅作为用户物色交易对象,就货物和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以及获取各类与贸易相关的商品服务的地点,其并不作为买家或卖家的身份参与买卖行为本身,故天猫公司并未实施直接侵权行为。
第二,天猫公司在原告起诉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
由于平台拥有海量的经营者与商品、服务信息,且用户数据实时发生变化,平台没有能力和义务对每个经营者的营业活动及上架商品的质量状况、权利瑕疵进行审查。
况且,专利侵权成立与否需通过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技术、设计比对方可知晓,仅从信息层面不可能发现。
第三,天猫公司在事前已尽到注意义务,在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
平台在用户开设店铺时,要求其提供真实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并进行审核与备案。
同时,在用户签署的服务协议中明确要求其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服务信息,尽到了事前的提醒义务。
原告投诉、起诉后,天猫公司依法履行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对涉嫌侵权的信息予以删除,确认链接已断开。
综上,即便本案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成立,天猫公司不是直接侵权方,对侵权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且已履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依法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针对天猫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九牧厨卫公司、被告天猫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各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各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关于原告九牧厨卫公司提交的证据:被告天猫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
被告法娜妮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本院认为,由于天猫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且其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4年12月23日,林某1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水龙头手柄(032)”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8月24日,专利号为ZL20043012××××.4号。
2014年1月21日,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九牧集团。
2014年10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外观设计检索报告,称未检索到与该专利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九牧集团出具一份《专利使用许可授权书》,授权九牧厨卫公司使用上述专利,许可使用期间从2010年12月30日至2014年12月22日,许可类型为独占许可,并声明九牧厨卫公司有权就上述专利权的侵权纠纷,对2004年12月23日至2014年12月22日期间的侵权行为自行进行证据保全、诉讼。
该外观设计专利属于形状外观设计,设计要点为:整体由缺角的圆柱体和U形手柄组成,呈烟斗状,手柄中间镂空呈U形,由圆柱体一侧平滑向前伸出。
2014年12月15日,福建省泉州市刺桐公证处公证人员会同申请人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林某2在该公证处,由林某2用该处计算机和网络环境进行如下操作:打开该处计算机桌面上的“360安全浏览器”,在上述浏览器页面地址栏里输入相应网址,进入该网站,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后进入“帝宏旗舰店”天猫店铺,该页面上显示有安装有被诉侵权手柄的水龙头产品“帝宏双孔水龙头面盆龙头冷热水卫浴龙头座子洗手洗头洗脸三孔”销售页面,销售单价为68.80元,月销量为43,累计评价为1938,品牌为“帝宏”。
点击购买1件上述产品,并支68.80元。
12月19日,林某2在福建省泉州市刺桐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接收了内装上述商品的“中通快递”包裹。
12月29日,林某2在福建省泉州市刺桐公证处使用该处计算机和网络完成了上述公证购买产品的网上确认收货。
福建省泉州市刺桐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分别出具了(2014)闽泉桐证内字第4619、4620、4621号公证书。
当庭拆封上述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经庭审比对,九牧厨卫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较之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构成相同。
天猫公司主张由法院认定。
庭审中,天猫公司确认涉案天猫店铺“帝宏旗舰店”系由法娜妮公司经营;
九牧厨卫公司确认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页面链接已经删除,并主张水龙头手柄占水龙头产品的价值比例为四分之一左右。
天猫公司系天猫网的经营者。
编号为浙B2-20110446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天猫公司获准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网站名称为天猫,网站域名为tmall.com,业务覆盖范围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电子公告,含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内容。
《淘宝服务协议》要求天猫用户不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或服务信息。
法娜妮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20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经营范围为:厨房、卫生间用具及日用杂货销售。
另查明,原告九牧厨卫公司为本案委托了律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本案中,专利号为ZL20043012××××.4的“水龙头手柄(03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自申请日即2004年12月23日起十年,即2014年12月22日止,故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之时,上述专利权尚处在有效期内,专利权人九牧集团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专利使用许可授权书》,九牧厨卫公司作为涉案专利被许可人,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均为水龙头手柄,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经庭审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均整体呈烟斗状,由缺角的圆柱体和手柄组成,手柄中间镂空呈U形,由圆柱体一侧平滑向前伸出。
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本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法娜妮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涉案专利权期限内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九牧厨卫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鉴于涉案专利权已经到期,故法娜妮公司在本案中应当承担赔偿九牧厨卫公司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九牧厨卫公司针对天猫公司的诉讼请求,因九牧厨卫公司在庭审中已经全部放弃,故对此本院不再处理。
有关九牧厨卫公司要求法娜妮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九牧厨卫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法娜妮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可以参照的有效专利许可使用费,而要求适用法定赔偿。
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种类、侵权产品数量以及法娜妮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的时间、规模、范围和其他侵权情节以及九牧厨卫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按照法定赔偿的方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为2004年12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8月24日,该专利已于2014年12月22日到期;
2、安装有侵权水龙头手柄的产品公证购买于2014年12月15日,当日法娜妮公司经营的涉案店铺页面显示该产品销售单价为68.80元,月销量为43,累计评价为1938,九牧厨卫公司主张水龙头手柄占水龙头产品的价值比例为四分之一左右;
3、法娜妮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20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经营范围为:厨房、卫生间用具及日用杂货销售;
4、九牧厨卫公司为本案委托了律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修水县法娜妮洁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5000元;
二、驳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79元,被告修水县法娜妮洁具有限公司负担921元。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被告修水县法娜妮洁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