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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星港家居发展有限公司与鼎城区石公桥镇民生家电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07民初112号
案件名称湖南星港家居发展有限公司与鼎城区石公桥镇民生家电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星港家居发展有限公司,鼎城区石公桥镇民生家电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初112号原告:湖南星港家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金洲新区金洲北路058号。

法定代表人:胡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新明,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广圣,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鼎城区石公桥镇民生家电超市,经营场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石公桥镇桥南居委会三组。

经营者邬兰香,女,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湖南星港家居发展有限公司与鼎城区石公桥镇民生家电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于2017年6月16立案。

原告湖南星港家居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星港家居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星港家居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南星港家居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童海燕审判员  于 琇审判员  朱晨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万 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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