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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阳百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辽01民初452号
案件名称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阳百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沈阳百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452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LndustriesLL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

法定代表人:瑞米.颜尼(RamiS.Yunni),该公司商务部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百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锺姗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LndustriesLLC)与被告沈阳百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LndustriesLLC)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额为人民币1万元。

2017年8月14日原告撤回对被告沈阳百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LndustriesLLC)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LndustriesLLC)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LndustriesLLC)承担。

审 判 长  曲阿翔审 判 员  侯 杨代理审判员  黄大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明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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