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428号原告莱阳市大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旌旗西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张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涛,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湘伟,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国飞,男,汉族,1977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被告平乡县奥尔乐儿童用品厂,经营者闫国飞。
被告姚书红。
原告莱阳市大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闫国飞、平乡县奥尔乐儿童用品厂、姚书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原告起诉时未提交专利登记簿副本,经本院告知后至今未提交。
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案件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莱阳市大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