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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市大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闫国飞、平乡县奥尔乐儿童用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冀01民初428号
案件名称莱阳市大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闫国飞、平乡县奥尔乐儿童用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莱阳市大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闫国飞,平乡县奥尔乐儿童用品厂,姚书红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428号原告莱阳市大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旌旗西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张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涛,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湘伟,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国飞,男,汉族,1977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被告平乡县奥尔乐儿童用品厂,经营者闫国飞。

被告姚书红。

原告莱阳市大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闫国飞、平乡县奥尔乐儿童用品厂、姚书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原告起诉时未提交专利登记簿副本,经本院告知后至今未提交。

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案件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莱阳市大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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