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初436号原告:温州亿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柠檬路8号(C幢第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587786849T。
法定代表人:唐善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东,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经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孙家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MA286NNJ5R。
法定代表人:钱云巧。
被告:温州银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岳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671623743U。
法定代表人:李上多。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亿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亮访金融机具销售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因原告温州亿利达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州亿利达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