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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济南心连心超市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1民初1165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济南心连心超市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济南心连心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堡盛达电热毯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16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伟,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心连心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雪,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东堡盛达电热毯厂,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袁振林,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心连心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堡盛达电热毯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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