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初409号原告:陈文镇,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沈水,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正添福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凤南农场新塘新村8号。
法定代表人:郑天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文镇与被告厦门正添福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陈文镇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文镇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文镇负担。
审 判 长 邱一帆审 判 员 陈 璟人民陪审员 罗世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陈 婕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