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77号原告:杨书高,男,汉族,1978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百伟,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兰,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新迈凯龙生活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
法定代表人:王西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自安,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杨书高与被告中山市新迈凯龙生活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3052××××.0)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开庭后,杨书高以案涉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为避免诉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书高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书高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杨书高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