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初21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国,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平市桂生酒行店,经营场所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人民东路***号。
经营者:甘桂生,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乐平市桂生酒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