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2214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623207P。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曲阜市洪晶办公用品店,注册经营场所地址为曲阜市阙里居委鲁都市场112号,实际经营场所地址为山东省曲阜市沂河路鲁都批发街上,店铺名为飞达会计办公用品,经营者:孔飞。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曲阜市洪晶办公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