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初417号原告:汉高粘合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法定代表人:杰里米·安德鲁·亨特(JeremyAdrewHunte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烜,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凌坤,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金城建材商店,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经营者:杨桂英,女,1955年2月2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原告汉高粘合剂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金城建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
原告汉高粘合剂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汉高粘合剂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汉高粘合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汉高粘合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