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1348号之一原告:梁华东,男,汉族,1973年10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海、徐军飞,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荷仕兰(中国)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莞大道11号环球经贸中心1座4101。
法定代表人:陈少斌。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原告梁华东诉被告荷仕兰(中国)乳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期间,原告梁华东申请将其诉讼请求2变更为“荷仕兰(中国)乳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梁华东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一万元整”,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梁华东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向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华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梁华东负担。
原告梁华东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