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余辉与上海市徐汇区文明饮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0104民初16986号
案件名称余辉与上海市徐汇区文明饮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余辉,上海市徐汇区文明饮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6986号原告:余辉,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谛夫,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徐汇区文明饮食店(经营者张建杰,男,196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经营场所上海市中山南二路***号***室。

原告余辉与被告上海市徐汇区文明饮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余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余辉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余辉负担。

审 判 长  孙 谧审 判 员  于 是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沈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