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6986号原告:余辉,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谛夫,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徐汇区文明饮食店(经营者张建杰,男,196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经营场所上海市中山南二路***号***室。
原告余辉与被告上海市徐汇区文明饮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余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余辉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余辉负担。
审 判 长 孙 谧审 判 员 于 是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沈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