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3863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科技大厦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增群,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鹏,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铭大电器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4MA4W63MK8G。
经营者:程文水。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铭大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8日以书面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并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此案件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并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其他当事人的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2300元,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退还227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