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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亳州市刚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16民初298号
案件名称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亳州市刚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亳州市刚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298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婷婷,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刚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闸北镇三里丁85号。

法定代表人:彭刚建。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亳州市刚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亳州市刚建商贸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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