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12363号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府前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7。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旺美思佰乐(广州)商业有限公司佛山兆阳广场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兆阳广场二层B-0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4××××××××××521G。
负责人:安倍悟(ABESATORU)。
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永旺美思佰乐(广州)商业有限公司佛山兆阳广场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