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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佛山市禅城区港唯日用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604民初1542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佛山市禅城区港唯日用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佛山市禅城区港唯日用品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154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广东大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维婉,广东大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港唯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9800。

经营者:陈勇彰。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港唯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按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5000元计算受理费,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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