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3385号之一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82Q。
法定代表人:雷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平,广东禅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艳华,广东禅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顺德区容桂先豪通讯器材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之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6L886944756。
经营者:周时贤。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顺德区容桂先豪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以书面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并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并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其他当事人的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受理费1050元,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退还102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