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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小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2072民初4595号
案件名称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小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小平;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2民初4595号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1,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武,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小平,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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