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2民初4595号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1,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武,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小平,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