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7民初16451号原告:曹娟,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插画师,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寻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雅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荷叶塘工业区金辉路**。
法定代表人:陈海哨,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昌平新世纪商城汤山商场,,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市场街负责人:禹传贤,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昌平新世纪商城,,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表人:李祺,总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丹,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娟诉被告义乌市雅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昌平新世纪商城汤山商场、被告北京市昌平新世纪商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曹娟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娟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义乌市雅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昌平新世纪商城汤山商场、被告北京市昌平新世纪商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曹娟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