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2民初710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锐,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朗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
法定代表人:萧某1。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1。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朗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